黑龙江反杀案与昆山反杀案有何不同?
2018-11-06 08:14:40
  • 0
  • 0
  • 0
  • 0
黑龙江反杀案与昆山反杀案有何不同?

     近日,因富锦市法院对辩护人关于黄海龙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一审判决黄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黄海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法院认为,当地司法机关对黄海龙的一审判决,其实已经有所“宽宥”。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考虑到黄海龙在案发后拨打“110”的自首情节,主动赔偿对方损失,得到受害人亲属谅解,所以在法定刑格下减轻量刑,只判了6年有期徒刑。

    这是继“昆山反杀案”之后“反杀”一词再一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因为法院的判决,排除了黄海龙的正当防卫。如果他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应属于“特殊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就算是“防卫过当”,在定罪量刑上,也应有更大的“轻判”幅度。对公诉人的公诉有评论说:“在公诉人看来,黄海龙夺刀后,现场多人拉架,力量对比,冯思铖已不具备侵害能力,不法侵害到此为止。有人拉架,固然是遏制不法侵害的外部干预因素,但能不能阻断不法侵害,消除对他人的人身威胁,还得看具体情况。”有网友说:“这不是自卫吗,不反抗等着别人来继续伤害自己?”还有网友说:“对违法者是不是保护太过了,违法者在选择违法的那一刻就放弃了自己的一些权力。”更有网友说:“就这种判决结果,法官回家不觉得荒唐吗?”不过也有网友认为这样的判决没毛病,有网友说:“有人拉架就不算正当防卫?一开始就有人拉架。冯还不是捅了黄一刀,冯才是故意伤人好吧!”还有网友说:“你已经夺下刀,对方伤害终止,当然不算正当防卫。”因此这起“反杀案”“正当防卫”是否成立关键是看,黄海龙刺出致命一刀时,不法侵害是不是已经结束。

     但是通过警方提供现场调查资料显示,冯思铖和腹部受伤的黄海龙“两人的双手都处于自由状态,可以击打对方”也就是说即使被夺刀后的冯思成又继续重创黄海龙伤口加害黄海龙的可能。况且就连冯思成的家属在《刑事谅解书》中也认为,黄海龙具备防卫情节,应当按照正当防卫来对黄海龙确定刑事责任,并“恳请人民法院对黄海龙给予最轻的处罚,判决黄海龙无罪或者缓刑我们也没有异议”。

     我们注意到,从“昆山反杀案”的撤案处理,到最高法表态将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已经勾勒出一条回归正当防卫立法初衷的司法路径。同时也是为公民自救动辄得咎,如何对抗罪恶、保存自身撑腰。

    的确,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演进,用国家力量制止和惩治犯罪,固然是现代法治文明的体现,但并不能一概排除公民自救。因为当初“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设计,初衷正是让公民能够对抗不法侵害、维护自身安全,

     在讨论黄海龙是否“正当防卫”要认清黄海龙夺到反杀是在两人厮打过程中,还是发生在拉架之后,监控录像显示,两人站在交警队一楼走廊卫生间门口争执,冯思铖的朋友于海将两人拉开,并站在两人中间。

    ——18时54分44秒,冯思铖拿出刀,绕过于海右侧,上前捅了黄海龙。

    ——54分54秒-57秒,黄海龙已经夺下刀,对着冯思铖从上往下挥舞手臂。

    ——55分00秒,黄海龙被众人拉开,走回走廊卫生间方向。

    ——55分08秒,冯思铖也被人扶着走向卫生间,其走过的地面上留下血迹,

    ——55分32秒,冯思铖面朝下倒地。

    关键在这里,整个过程约16秒,从冯思铖掏刀捅向黄海龙,到黄海龙夺刀反刺冯思铖,最后被人拉开,黄海龙致命一刀并非发生在拉架之后。所以所谓的“黄海龙夺刀后,现场多人拉架,力量对比,冯思铖已不具备侵害能力。”有着明显的误导。让人们以为“报仇或报复”视成立的。但事实并非如此,有媒体报道,妻子宋晓莉认为,丈夫黄海龙的案件与昆山反杀案极为相似,她坚信丈夫属于正当防卫,也相信法律,等待判决。我们对这起“反杀案”关注,不仅仅聚焦是否会反转,更要看我们的法官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能否秉持立法精神,做出契合公众对司法公正普遍认知的判决!(随意)


 
最新文章
相关阅读